(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金发与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发,李爱国,梁志豪,梁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发,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国,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高智湘,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志豪,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梁秀霞,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黄金发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上诉人公告送达该通知。公告期满后,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金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