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执字第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榕执字第467-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6号桂圆商厦18楼,组织机构代码:15450006-7。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楼001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79379870-1。法定代表人林彬彬。申请执行人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榕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5315452.44元、赔偿窝工损失2603000元等。因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财产在罗源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且罗源县人民法院正拟处置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16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福州兴华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龙彪执行员 孙军挺执行员 黄少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