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罗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小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小勇,户籍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其在亚马逊网站“使用条件”项目中包含有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点击了该选择应视为与上诉人达成了管辖协议,本案应根据该协议确定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该管辖协议作为标准的格式条款,加重了买方的责任,排除了买方在收货地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属无效。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合同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完成的,收货地为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白石龙村工业区厂房12栋1-2楼,属原审法院辖区,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