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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恢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春奎与马少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奎。被执行人马少占。申请执行人刘春奎与被执行人马少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宝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000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8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68元,执行费214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之妻张秀英代为交纳执行费2143元,给付执行款5260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去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恢复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2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审 判 员  闫玉川助理审判员  戴英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