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海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海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576号原告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72号。法定代表人葛加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琳,公司职员。被告叶海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海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海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五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