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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式雨与黄位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式雨,黄位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545号原告:周式雨。被告:黄位有。原告周式雨与被告黄位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黄位有归还借款本金9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式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位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被告黄位有到原告周式雨处借款人民币9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位有归还原告周式雨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已减半),由被告黄位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