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民一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民一初字第01337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孙高维,蕲春县青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梅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孙某撤诉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张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王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