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唐永国与上海西美卓佑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148号原告唐永国。被告上海西美卓佑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村博则。委托代理人金莉丽。委托代理人张勤。原告唐永国与被告上海西美卓佑模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永国、被告上海西美卓佑模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莉丽、张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永国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2月18日至2015年2月1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月基本工资4,000元。2014年12月19日,被告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故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被告上海西美卓佑模具有限公司辩称:接受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进入被告处从事磨床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2月18日至2015年2月18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4,000元,加班费另算。作息时间原为8:30至17:30,中午吃饭休息1小时,另上、下午各15分钟休息时间。2014年12月5日,被告张贴公告,表示因天气转凉,午睡容易受凉,另有客户多次反映午睡后员工精神面貌不佳,故公司决定自2014年12月8日起下午上班时间提前30分钟,其它时间不变。原告因不满被告对工作时间的调整,认为被告单方面延长了工作时间,违背了8小时工作制,故将公告撕下拿走。2014年12月19日,被告以原告此举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24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6日出具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6149号裁决书,裁决:原告之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主张以4,000元为基数计算赔偿金,被告对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无异议,但认为撕公告的行为非常恶劣,已构成了严重违纪。另,被告辩称其最初只是要求原告返还撕走的公告,但原告不仅不予返还,而且态度特别恶劣,故公司才将其开除。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表示从未要求过其返还公告。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公告、通知裁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出8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然,被告在未取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将中午休息时间压缩30分钟,如此员工日工作时间显然超出了8小时,故作为其员工之一的原告有权发出反对声音。虽然原告撕公告的做法比较极端,然被告可以对其予以相应惩戒,但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显然处罚过重。被告辩称曾经就公告的返还问题与原告有过协商,无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鉴于原告撕公告的做法事出有因,且行为本身也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程度,故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的确欠妥,其应当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西美卓佑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永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永国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宁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