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泉区。法定代表人:杨帆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张百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安徽省阜阳市永固钢构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3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三、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冯 华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