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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卢玲秀与赵凤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玲秀,赵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卢玲秀。被执行人赵凤兰,男,1983年6月10日生,男,1967年3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卢玲秀申请执行李冰川、赵凤兰、林鹏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没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进行四查也均无财产,本案现已无法执行,故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右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绍开审判员  韦绍开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正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