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寿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林,王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林,男,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王寿峰,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王寿峰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