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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石连顺与李积宝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连顺,李积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石连顺,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4日,河北省遵化市西下营满族乡塔头寺村人,住该村银园道22号。被申请人李积宝,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3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人,住乐都区碾伯镇文化街*号院。申请人石连顺与被申请人李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连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积宝的路虎牌青A7W9**号小型越野汽车予以诉前保全。现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供120000元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积宝的路虎牌青A7W9**号小型越野汽车的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树郁审判员  周春玲审判员  纪正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