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石连顺与李积宝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连顺,李积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石连顺,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4日,河北省遵化市西下营满族乡塔头寺村人,住该村银园道22号。被申请人李积宝,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3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人,住乐都区碾伯镇文化街*号院。申请人石连顺与被申请人李积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连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积宝的路虎牌青A7W9**号小型越野汽车予以诉前保全。现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供120000元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积宝的路虎牌青A7W9**号小型越野汽车的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树郁审判员 周春玲审判员 纪正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