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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井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某,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被告谢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农历12月18日典礼结婚,2008年7月21日办理的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11月2日生育女儿谢某乙、2011年6月29日生育儿子谢某甲,婚后感情不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解除双方的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某某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为了两个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农历12月18日典礼结婚,2008年7月21日补办了登记手续,双方结婚前后感情尚可,2008年11月2日生育女儿谢某乙、2011年6月29日生育儿子谢某甲,2015年7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开始分居至今,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为证,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及生育两个子女等情况来看,应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还有和好可能,原告张某某也未举出证据证明双方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被告间也不具备其他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应支持;被告谢某某辩称理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婚姻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双方应通过沟通妥善化解,而不应草率离婚;综上,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给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有利于双方子女健康成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