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智海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智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太原智海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智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空港新区通达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远勤山,董事长。被告:太原智海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盛伟大厦。法定代表人:冯建新,董事长。被告:山西智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冯建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智海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山西智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13元,减半收取11757元,由原告山西大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若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