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肖坦与被告胡成芸追偿权纠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坦,胡成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65号原告:肖坦,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穆朝文,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成芸,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坦诉被告胡成芸追偿权纠份一案中,原告肖坦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坦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70元,减半收取9635元,由原告肖坦承担。审判员 吴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