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刑受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刑受初字第2号自诉人:顾德君。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收到自诉人顾德君的起诉状,请求依法追究被诉人程春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并归还借款191900元及利息50895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通过自诉方式追究他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应当向法院提供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本案自诉人未向本院提供上述相应证据和证明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顾德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鑫审 判 员 何滨审 判 员 戴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