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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蔡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民一初字第580号原告:蔡某,无业。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陈海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威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