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被执行人綦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潍民终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