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被执行人綦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潍民终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福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