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刘春景审判员 郝秀芳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艾鸿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