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5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潘晓金与郭晓春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晓金,郭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5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晓金,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郜慧杰,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晓春,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纯华,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智国,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晓金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3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晓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晓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潘晓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二十五元,由郭晓春负担一千零一元五角(已交纳);由潘晓金负担二百二十三元五角(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二元,由潘晓金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舒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