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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3791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光文。被告郑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光文,被告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冬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期间原告向被告家送彩礼80000元。2012年12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有争吵、打架现象。2013年11月被告临产期间与原告及其家人发生矛盾,即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1月原告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但之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现原告感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万元。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生孩子情况属实。婚前原告向被告家送彩礼10万元,被告父母退还了2万元,其余8万元被告购买三金花了20000元、购买衣物花了2万元。现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家人抚养,故婚生孩子应当由被告抚养。原告主张的彩礼,被告不同意退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冬,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2年12月19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原告送给被告家彩礼10万元,被告家退还2万元。结婚时,被告陪嫁物有台式电脑一台,另有衣物等随身用品。婚后夫妻感情冷淡,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3年10月被告临盆前与原告发生争吵,遂返居娘家生活。2013年10月21日被告在娘家人的关照下生一女孩,取名金某。被告生孩子期间,原告未能尽力,引发被告不满,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后原告请被告及孩子回家,被告拒绝。2014年1月原告起诉离婚后又申请撤诉,但之后双方感情并未改观,仍然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感到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原告在婚前给被告家送彩礼造成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姻并不稳定。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疏于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当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婚生女金某出生后与被告及其父母一起生活,建立了较为稳固的亲情关系,应当继续由被告抚养,原告适当承担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被告陪嫁物已留在原告家,可归原告所有。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原告主张的返还彩礼请求可并案处理。原告主张返还彩礼请求,因被告借婚姻收取财物,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借婚姻敛财的规定,且原告因送彩礼造成了其家庭经济困难,故原告诉讼请求可酌情予以支持。被告具体返还数额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被告已生育子女,以及女方陪嫁物已留置于男方家等因素,酌定为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金某由被告郑某某抚养,待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原告徐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三、被告郑某某陪嫁物台式电脑1台归原告徐某某;四、被告郑某某返还原告徐某某彩礼40000元;以上第四项给付抵顶第二项费用。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李才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