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马刚、李兰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马刚,李兰侠,李雪,朱亚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住所地阜南县。代表人:朱奇,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俊杰,清收员。委托代理人:刘准,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刚,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阜南县。被告:李兰侠,女,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阜南县。被告:李雪,女,汉族,1988年12月12日出生,住阜南县。被告:朱亚萍,女,汉族,1989年8月26日出生,住阜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被告马刚、李兰侠、李雪、朱亚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戎少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戎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