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重庆泽星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银融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恒龙钢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泽星物资有限公司,重庆银融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恒龙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956号原告重庆泽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75929955-4。法定代表人黎群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银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组织机构代码:66893938-4。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恒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3931287-X。法定代表人曾开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原告重庆泽星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银融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恒龙钢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泽星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泽星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泽星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5.00元,由原告重庆泽星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来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