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德福与张兆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福,张兆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602号原告:张德福,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淳于艳芳,龙口市诸由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兆吉,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德福诉被告张兆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德福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福撤回对被告张兆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发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