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彩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彩凤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梅,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彩凤,个体工商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彩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主体身份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青代理审判员 孙 坚人民陪审员 夏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