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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陆灵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灵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稚山路25号。法定代表人:韦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陆灵辉,男,住桂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灵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悦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素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冯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