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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江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向成英申请宣告曾礼明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成英,曾礼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都江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向成英,女,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申请人曾礼明,男,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人向成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礼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向成英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于2009年5月外出至今音讯全无,经多次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特向法院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曾礼明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曾礼明,男,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紫坪铺镇岷江路50号,系申请人向成英之夫。曾礼明于2009年5月左右外出,下落不明,至今未归。都江堰市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曾礼明于2009年5月左右外出,下落不明,至今未归的事实。同时都江堰市公安局紫坪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申请人向成英于2013年6月18日到报案称其夫曾礼明于2009年5月初失踪的事实。故申请人向成英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礼明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8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曾礼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曾礼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被申请人曾礼明于2009年5月外出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六年,且在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人报知曾礼明的下落,故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成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礼明死亡的理由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曾礼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