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金仁民与叶见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仁民,叶见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070号原告:金仁民,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汪进林,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叶见武,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程竹兰,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506794-5。负责人:万家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涛,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仁民与被告叶见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城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仁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正浪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陈 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