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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隆泰荣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荣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隆泰荣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荣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隆泰荣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秀华,财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荣辉。上诉人深圳市隆泰荣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荣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隆泰荣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隆泰荣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隆泰荣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隆泰荣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