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诉保字第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冬生与李艳、李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冬生,李艳,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诉保字第0198号申请人王冬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顺康,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艳。被申请人李庆。申请人王冬生与被申请人李艳、李庆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艳名下车牌号为苏M×××××汽车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车牌号为苏M×××××汽车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秀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志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