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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史远志与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大东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远志,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大东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813号原告:史远志,男,汉族。被告: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强。被告: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大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希斋。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远志诉被告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被告银谷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大东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远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史远志承担。审判员  孙家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悦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