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洪道与韦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道,韦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陈洪道被执行人:韦志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陈洪道申请执行韦志强、张炳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执字第1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陆建华审判员 蔡启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