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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乐电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达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乐电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鸿达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82号原告深圳市宝乐电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森强。被告深圳市鸿达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兰。原告深圳市宝乐电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达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陈方杰、人民陪审员徐小妹、李柳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谢森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鸿达智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14年9月开始向被告供应显示屏,双方交易方式为:被告向原告下采购订单,由原告按被告下单数量向被告提供大板玻璃,由被告按自己所需型号加工成半成品FOG(柔性电路板与玻璃电路板连接),被告将半成品FOG交由原告加工成成品显示屏,被告按采购订单约定的数量和金额向原告购买成品显示屏。双方结算方式为:被告收到货物后三日内应将该批货物总货款扣除该批货物的半成品加工费后的剩余货款支付给原告。自2014年9月至今,原告向被告供应了总价值人民币18000000元的显示屏,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人民币8860000元,扣除半成品加工费人民币5449961.1元,现被告实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690038.9元。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采购订单、收货单、发票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本应在收货后三日内支付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支付,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贷款人民币3690038.9及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9月起,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订单进行业务往来。根据双方的采购订单、出货单及发票,原告向被告供应了总价值人民币18000000元的显示屏。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累计人民币8860000元。除了上述金额外,原告当庭自认,被告另支付了两笔货款,为人民币455886.82元、人民币360000元,因此被告支付货款总额为人民币9675886.82元。另,原告自认尚欠被告半成品加工费人民币5449961.1元,可予以抵扣,因此,被告实欠原告货款为人民币2874152.08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购单、送货单、对帐单、银行流水单、加工费对账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订单,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供的订购单、送货单、对帐单、银行流水单、加工费对账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构成证据链,证明原告依采购订单向被告送货,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货物,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874152.08元,应予支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是为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鸿达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乐电光电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74152.0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2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鸿达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方  杰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超宇(兼)书 记 员 黄  厚  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