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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徐绍德与徐绍奇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德,徐绍奇,章丘市官庄镇徐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徐绍德,男,生于1955年9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徐绍奇,男,生于1957年9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章丘市官庄镇徐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官庄镇徐家村。法定代表人刘军长,该村委会主任。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绍德与被告徐绍奇、章丘市官庄镇徐家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绍德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绍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绍德负担。审判员  丁业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