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徐绍德与徐绍奇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绍德,徐绍奇,章丘市官庄镇徐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徐绍德,男,生于1955年9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徐绍奇,男,生于1957年9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章丘市官庄镇徐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官庄镇徐家村。法定代表人刘军长,该村委会主任。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绍德与被告徐绍奇、章丘市官庄镇徐家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绍德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绍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绍德负担。审判员 丁业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