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聂荣军与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薛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荣军,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薛建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聂荣军,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告: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庞俊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哲,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薛建伟,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法库县。原告聂荣军与被告辽宁红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薛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聂荣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荣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聂荣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