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700号原告武某某,男。被告武某甲,男。被告武某乙,男。被告武某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因双方已在村干部主持下私下和解,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此费是按照减半标准收取)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国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雅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