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武汉兴德勤实业有限公司与宜昌市龙泉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兴德勤实业有限公司,宜昌市龙泉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429号原告武汉兴德勤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炎明,该公司工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辉,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龙泉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兴德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龙泉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兴德勤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市龙泉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德勤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兴德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6元,由原告武汉兴德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韩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