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立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立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519号罪犯李立新,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立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立新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李立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共计5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立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立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代理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梦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