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俊杰、张艳华与被执行人高培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俊杰,张艳华,高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夏俊杰,男,汉族,系大连华普国际发展公司经理,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张艳华,女,汉族,系退休会计师,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高培成,男,汉族,,系大连市西岗区,住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夏俊杰、张艳华与被执行人高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沙再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2015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高培成返还199247.95元,并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车籍被查封,银行账户被冻结,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沙再初字第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代理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迟永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