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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侯廷权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98号罪犯侯廷权。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侯廷权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1)射刑初字第029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2011年12月19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射刑初字第0299-1号刑事裁定,将判决书中��4页第5行判决内容更正为“即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五日,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0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侯廷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侯廷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侯廷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认为,罪犯侯廷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廷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