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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诉保字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社会与葛新宏诉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社会,葛新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诉保字第00008-2号申请人:黄社会,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葛新宏,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蒙诉保字第00008号诉前保全的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申请人所有的牌照为皖S093**号轿车。后被申请人葛新宏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蒙诉保字第00008-1号诉前保全的裁定书,查封了葛新宏提供担保的位于蒙城县黄海社区东关村2队54号2户房产。现申请人黄社会未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葛新宏所有的牌照为皖S093**号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葛新宏提供担保的位于蒙城县黄海社区东关村2队54号2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