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江洪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洪华,张爱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860号原告江洪华,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被告张爱进,男,汉族,1981年4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洪华与被告张爱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离开住地,去向不明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应培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玲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