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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孙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孙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汉族,中专文化,个体。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孙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孙吴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孙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孙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振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孙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孙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县内多家游戏厅内存在利用赌博机赌博现象,并于2015年1月12日统一开展清缴,在对被告人徐某经营的“新世纪”游戏厅检查时当场查获疑似赌博机若干台。经黑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检验认定:八人位帝王捕鱼机、八人位海洋捕鱼机、一台牛气冲天机均属于赌博机,共计17台。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赌博机照片,书证被告人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返还赌资说明、营业执照等,证人石某某、王某某、那某某、高某某、王某某A、张某某、姜某某、崔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检验报告书,游戏厅现场分布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其经营的游戏厅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及赌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祝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