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利双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利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72号罪犯王利双。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修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利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被告人王利双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焦刑一终字第000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6月6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利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王利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利双酒后乘其未婚妻同居生活的被害人的妹妹常某上夜班,常某某一人在其家休息之机,强行对被害人常某实施了奸淫。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利双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2次;2014年5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利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利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