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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方清才与方兆莹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方清才,男,1958年7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志敏,嘉鱼县高铁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兆莹,男,1987年3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清才与被告方兆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清才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兆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清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清才负担。审判员  周绪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