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与朱治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治安,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农民,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青执字第1370号委托执行函,被执行人朱治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治安的银行存款10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纪肖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