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章平与林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986号申请执行人:章平。被执行人:林智。原告章平与被告林智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章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林智偿还章平代偿款14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另案拍卖被执行人林智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方山社区环城东路68号2幢3单元601室的房屋一套(台房权证黄字第××号),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669339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林智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7月14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并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查询回执、分配方案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9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张晨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邵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