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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甲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366号原告:李甲某,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琦,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甲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甲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素丽审 判 员  曹俊英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世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