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甲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366号原告:李甲某,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琦,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甲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甲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素丽审 判 员 曹俊英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世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