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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独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桑玉梅与吐尔逊江?麦合木提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玉梅,吐尔逊江·麦合木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独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桑玉梅,女,汉族,1972年4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执行人吐尔逊江·麦合木提,男,维吾尔族,1973年8月出生,住独山子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独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程岁世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6050元。被执行人吐尔逊江·麦合木提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吐尔��江·麦合木提系独山子石化公司保卫处经济民警大队职工,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以上事实有工资及奖金证明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吐尔逊江·麦合木提的工资收入6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鑫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