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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永才与张志学债务转移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才,张志学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学。委托代理人张振华,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才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阿鲁民初字第6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永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永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274元,减半收取3637元,由王永才负担。邮寄费40元,由本案当事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书文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