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永才与张志学债务转移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才,张志学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学。委托代理人张振华,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才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阿鲁民初字第6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永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永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274元,减半收取3637元,由王永才负担。邮寄费40元,由本案当事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书文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